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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了!

明明我都已經好意地建議修正了(這原本也不關我的事),但就是不願意「知錯改過」!

1986年,民國75年,臺灣還沒解嚴。我可以理解,開始爭取同志婚姻權,祁自己認為是從那時候開始,1986年,他是在立法院請願推動立法與修法,不是向法院請求結婚登記!(註一)其間,他在不同議題上發聲,針對如向新聞局申請發行同志色情雜誌執照、向內政部要求行文各縣市戶政單位以同志符合儀式婚要件而准予結婚登記等等。(註二)

直到1998年9月21日,他寫信給司法院大法官,希望大法官解釋民法規定違憲,當然不符合聲請解釋的要件,1998年10月9日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函覆補正(視同陳情)。之後他一連串的法律動作都是在沒有任何法律支援下邊走邊錯邊變通。(註三)

1998年11月25日,他到臺北地院公證處申請公證結婚遭拒絕。

1998年12月16日,他以大法官書記處回函向臺北地院訴願,臺北地院在1998年12月23日將事件移轉臺灣高等法院,同時,他又於1999年3月25日向司法院提起再訴願。這些程序當然都不符合訴訟程序,他也都認為法院應該在三個月內作出裁判,超過三個月,他就又尋求不同救濟途徑。

1999年7月7日,他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999年8月5日,司法院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他的訴願(司法院88訴字第2號再訴願決定)。1999年12月30日行政法院駁回他提起的行政訴訟(行政法院88年度裁字第1078號裁定)於是他在2000年5月10日第二度向臺北地院申請公證結婚遭拒絕,2000年5月12日取得處分書(89年度公字第030814號處分書),依公證法第16條第1項,於2000年5月22日(23日)向臺北地院聲明異議,經臺北地院於2000年6月21日以89年度聲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駁回異議後,於2000年7月4日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經該院於2000年7月23日(26日)以89年度家抗字第156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註四)

至此,祁家威所有法律救濟途徑都走完了,取得「確定終局裁判」,於是他在2000年9月21日(距離他上一次直接寫信給大法官要求解釋憲法剛好兩年)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在2001年5月18日第116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註五)

因此,即便把時間拉回他第一次向法院申請公證結婚遭拒絕的時間,也是在1998年11月25日,絕對不是在1986年!

而在1996年許佑生公開婚禮之後,到2006年同志集體舉行結婚儀式之間,臺灣關於同性婚姻的事件不是零!這之間,祁家威都在完全不懂法律之下,一個人跌跌撞撞、踽踽獨行。

青史不會成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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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參見祁家威,無止境的奮戰:爭取同性戀婚配人權的慢慢長路,收於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大法官,不給說法!,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一版,2011年9月,頁205至220,第207頁。

註二:祁家威,同前揭文,第210頁。

註三:同前揭文,第214頁。

註四:參見張宏誠,同性戀者權利平等保障之憲法基礎,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一版,2002年6月,第404頁,註320。

註五:張宏誠,同前揭書,第403頁。各審法院判決與大法官不受理決議評析,見頁405至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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