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們上街選購服飾,會考慮顏色、款式、材質與品牌,用以決定是否認定為流行時尚或是否屬意。那麼,色情商品呢?我們是否能一眼就認定什麼是藝術情色或猥褻色情嗎?我們用什麼標準來判定?誰來舉證證明標準的合理性?更根本的問題是,為什麼我們只要情色(「天邊一朵雲」就是藝術),不要色情(「墮落天使」(Fallen angel)卻是猥褻)?男同性戀猥褻色情商品需要不同的價值判斷標準嗎?
不久前一則紀錄片訊息,讓我想起這段故事。一家叫作小姊妹(Little Sister’s)的加拿大溫哥華同志書店,專營同志文學書籍、雜誌,提供同志藝文活動訊息,當然也販售同志情慾商品。該店大多數商品均自美國進口。加國海關條例禁止進口該國刑法所界定的猥褻物品。海關當局在條例適用備忘錄(類似我國行政規則概念)中,廣泛列舉認定猥褻物品的標準與程序:原則上由海關第一線官員檢查進口物品並予以認定是否構成猥褻,若進口廠商不服,則漸次由海關總署轄下特別審議小組、副總署長等進行覆議等行政救濟程序。若仍有爭議,當事人得進入司法程序尋求救濟。這家小姊妹同志書店多年來深受加國海關刁難。不僅多次認定其進口書籍雜誌及相關商品為猥褻商品,並予以扣押沒收,另一方面卻准許其他同業得順利進口相同商品;同時,並藉由行政認定程序,延宕該書店進口商品的販售。種種證據顯示,加國海關係有意針對該「同志」書店予以「行政差別處理」。因此,該書店便向所在英屬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系爭海關條例限制進口規定,及其所屬官員所為之行政處分,違反該國人權憲章第二條B項及第十五條所保障的表意自由與平等權,應予宣告無效,並依據同憲章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對該行政處分予以合理救濟。紀錄片描述該書店整個司法抗爭的過程,如何在國家老大哥的陰影下,找到一絲喘息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