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荷蘭,開放五年間據官方統計,已有8127對同志登記結婚,但有逐年下降的趨勢(據荷蘭官方統計,以男同志婚姻為例,前年有631對,去年僅578對,詳見文末附表);而西班牙成為全世界第四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後,據執政社會黨內部統計,至今年二月為止,短短七個月已經有超過一千對同志正式結婚成為配偶。今年三月,司法部更頒佈新修正的戶口登記規則,除了原本將丈夫、妻子改稱為「配偶」之一、之二(cónyuge A y B)外,這次更將西班牙戶口名簿(libro de familia)上新出生兒登記的生父、生母欄,修正為統稱「父母」之一、之二(progenitor A y B),導致部份教會人士及同性婚姻反對者批評,西班牙將成為「無父無母」的國家。更由於法條上用語是陽性名詞,導致女同志批評,認為應該加上同一個字的陰性名詞。這兩個國家的經驗似乎告訴我們,同性婚姻合法化後,並不是每對同志伴侶都想結婚,真正會登記結婚的同志只是少數;而同性婚姻合法化不過是滑坡效應的開端,接著所有既定的人倫關係、稱呼,都將一一淪為導致社會結構崩毀的悲劇戲碼。那問題來了,對照其他國家的經驗,甚至「偉大」如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議題都仍爭議不斷,都還不敢率爾開放;荷蘭雖然開放,但似乎同志結婚人口還是少數,西班牙是一個天主教國家,反對黨也申請憲法法院釋憲,案子已經在審理中,社會爭論也仍持續中。這時候,台灣社會難道就有本錢開放同志合法結婚嗎?台灣同志為什麼一定要爭取合法結婚權?
1. 為什麼台灣應該讓同性婚姻合法化?
不為什麼。只是請你先想一下,你為什麼要結婚?當然,並不是每個人都想結婚。但當你想「婚」頭了,你可以大搖大擺的走進法院公證處說你要結婚,或者是走進戶政事務所,說你已經結婚了,要變更戶口名簿登記配偶欄。但當大明與小明兩個男同志走進地院公證處說要公證結婚,法院卻說不行?想一下,假如你想結婚,是因為你愛對方、想給對方一個正式名分、想確保彼此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想讓對方融入彼此的生活圈的話,那有什麼理由大明與小明走進法院或戶政事務所,卻被當成異類般驅離呢?大明跟小明不過想跟小華跟小明一樣,擁有作為台灣合法公民所享有法律上相同權利義務關係,不多也不少。兩個字,「平等」。
2. 為什麼台灣同志要爭取結婚權?
當大華與小華明明住在一起,兩個人覺得他們當下相愛,一起生活就像大明與小華,但為什麼他們不能一起報稅、不能為對方投保保險、不能為對方做重大決定如手術同意簽署、對方不能享有配偶福利如參加員工旅遊、領養小孩只能用其中一個人的名義?當大華與小華發現兩個人緣份盡了,不管是生離或死別,兩個人房子、車子怎麼分?一起買的桌子、椅子怎麼給?一起養的來福要給誰?這些問題都只因為在法律上、在其他家族親屬親感上,兩個人只是「室友」…一對感情「很好」的室友。
3. 為什麼要改變婚姻的定義?
同性婚姻合法化,就表示現行法律規範或社會通念對於婚姻的定義將被改變。我曾爭論台灣現行法律規範並沒有白紙黑字寫絕了;即便承認法律規範婚姻要件,或社會通念對於婚姻的的意義,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後將被徹底改變,但這種改變,且不說中國幾千年對於婚姻意義,從異族同婚、同姓通婚、家族近親通婚等等不斷改變婚姻的意涵,現行法律對於婚姻架構下的權利義務關係也不斷在改變,如今離婚不採破綻主義、住居所自由約定、子女稱姓自由約定等等,日前連印度婦女都能因為丈夫「做愛」不力而休夫離婚了,這些豈不也是三代之前不曾有之?
4. 婚姻不就是為了繁衍下一代嗎?
很多人對同性婚姻合法化後第一個反應,便是哀呼人類要亡種了,地球要滅亡了。但假如結婚生子真是互為條件,那首先應該先問問那些結婚卻不繁衍下一代的異性戀男女,為什麼要當頂客族而不盡繁衍下一代的婚姻義務?國家就應該強迫他們離婚,或者強迫他們生小孩。而且要禁止使用保險套等其他避孕方式,甚至要求至少要生一男一女,不然到時候下一代會找不到結婚的對象,又無法繼續繁衍後代。相反的,許多同志伴侶以一方名義領養子女,是在盡繁衍扶養下一代的責任,按照這個條件,又有什麼理由禁止他們結婚呢?還有人擔心因此會加速人口老化,他們更應該感謝同志,因為同志伴侶老來相互扶持,還可能因此減少社會福利的支出哩!
5. 假如我的宗教信仰反對同性戀怎麼辦?
且不論異性戀基督教徒對於同性戀的立場如何,在現代法治國家的架構下,除非是基督教義與影響非常深厚的國家如美國,法律上的婚姻關係與宗教信仰應該劃清界線,世俗國家承認同性婚姻,並不是強迫教會就得承認其教徒的同性婚姻關係,更何況,對於非教徒而言,以宗教信仰作為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除有妨礙宗教信仰自由之外,更有以教亂政之虞。而對於同性戀基督教徒而言,我個人覺得這是教義解釋問題。
6. 同性登記伴侶關係或公民結合關係對同志還不夠好嗎?
很多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反對者,最後總還是堅守婚姻這個頭銜,委屈地認為,好吧,同志們,「我們」給「你們」所有跟婚姻關係全部一樣的權利,只不過讓你們不要死盯著婚姻不放,所以你們要叫什麼都無所謂,這麼對你們還不夠好嗎?是啊,多麼仁慈的異性戀者啊!也有同志認為,婚姻這個權力牢籠,躲都來不及了,真搞不懂同志幹嘛一定要淌這混水。我曾用不同顏色的身分證做比喻,講個嚴重的例子,外省人用藍色身分證,本省人用綠色身分證,一樣都是台灣公民、一樣有身分證,只不過顏色不同而已,而也有人認為拒絕使用身分證,因為這也不過是老大哥控制人民的把戲。且不說美國人講的隔離就是不平等(separate but equal),我覺得更重要的是,這種對於關係或稱呼的界定,本身就是一項權力關係(用Foucault的概念),一種文化資本(用Bourdieu概念)的展現,什麼人擁有這種資本可以在社會、文化上運用,便可以在權力鬥爭的領域(Field)裡,獲得更多利益。也就是說,為什麼只有異性戀者可以界定或規定,同性戀伴侶關係只可以是美國若干州實行的家庭伴侶關係(domestic partnership)、北歐國家的登記伴侶關係(registered partnership)、德國的生活伴侶關係(Lebenspartnerschaften)、法國的公民互助關係(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 PaCS)、美國Vermont州的公民結合關係(civil union)等等,卻一定不能是婚姻關係(marriage)?假如所有權利義務關係都一樣,那為什麼不能叫婚姻?為什麼同志伴侶關係需要用別的稱呼?所以我的答案很簡單,因為不管用其他什麼稱呼,就是跟婚姻不同,就是在做階級區分,就是一種不平等,就是一種歧視!
7. 現在是時候讓同性婚姻合法化嗎?
任何人權的奮鬥或爭取是沒有什麼良辰吉日好選。只有人權的爭取早一天開始,人權的迫害才可能早一天結束。一篇電影「斷背山」網路隨筆所引發的正反爭論,讓我們看到,台灣輿論的討論還不夠,許多人仍把宗教跟法律、個人信仰與社會關係、性行為與性傾向等等關係渾淆、甚至誤解。現在可能是時候了,因為國外五年的立法經驗與許多法社會學的實證研究,可以作為台灣的借鏡;但也有可能還太早,因為台灣社會似乎對這議題的公眾討論還太少。無論如何,做件對的事永遠不嫌早!把話攤開來說,不再躲躲藏藏,同志發出春雷一聲,春雨可能來了、下了,大地可能回春了,趁早播種插秧,或許到秋天的時候,會看到繁盛的果實。
欣聞立法院一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正式將「同性戀」三個字寫在中華民國的法典上,使該法保障範圍擴及同性伴侶,自是深具象徵意義;且樂見立法委員召開「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化」公聽會,並列具四項討論提綱。在對岸中國社會學家李銀河同性婚姻合法化提案遭否決後,國內這兩項新聞,想必又可成為兩地國際人權一較高下的指標。在此國內也逐漸重視同志人權討論之際,基於曾就同性婚姻應否既如何合法化等相關議題略有研究的經驗,簡短的針對上述幾項大哉問,略表小拙見,雖不至震聾發瞶,或可錦上添花。
附圖:歐洲各國對同志伴侶關係保障現狀

資料來源: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en/b/b6/Samesex_Map_Europe.png
附表:荷蘭婚姻人口統計表
女同志婚姻/登記伴侶男同志婚姻/登記伴侶異性戀婚姻/登記伴侶 小結:同性婚姻/登記伴侶 總計:婚姻/伴侶關係
1998 NA/1324 NA/1686 86956/161 NA/3010 86956/4626
1999 NA/863 NA/894 89428/1500 NA1757 89428/3257
2000 NA/785 NA/815 88074/1322 NA/1600 88074/2922
2001/041075/245 1339/285 79677/2847 2414/530 82091/3377
2002 903/278 935/269 83970/7774 1838/547 85808/8321
2003 764/280 735/262 78928/9577 1497/542 80427/10119
2004 631/322 579/261 72231/10573 1210/583 73441/11156
2005 588/330 578/281 72650/10691 1166/611 73816/11302
書卷萬讀[Assez connu. Les arrêts de la vie.] (10)
(我是住在法國fali, 請問可以連結您的blog嗎?)<br />
<br />
Ps:對於版主附的這圖, 我有一點小小意見,那就是去年年底, 英格蘭跟威爾斯等地區剛變<br />
成"same sex marriage"地區 ,所以也可以改成紫色了 ...:)<br />
<br />
為同志平權加油!!
先斬後奏摘錄了你的文章,若有問題請告知 :)
<br />
其實我的看法原先跟你一樣<br />
<br />
可是後來有人反問我<br />
<br />
他是這樣說的<br />
<br />
「雖說是頂客族,但他們還是有能力繁衍下ㄧ代,但能確定同<br />
性戀就是沒有那個能力!」<br />
<br />
「領養小孩並不能促使人口增加。」<br />
<br />
<br />
另外,以下是我自己的問題<br />
<br />
若說台灣同性戀婚姻真的合法化<br />
但面對小孩的教育問題<br />
又該如何?<br />
<br />
雖然說這只是稱謂的問題(稱呼誰為媽媽誰為爸爸)<br />
但這是否會照成孩子在同才間被排擠進而惡性循環照成社會問<br />
題?<br />
<br />
謝謝你的回應。<br />
我說明第四點的目的,在於說明婚姻的目的並不是繁衍後代。不願生殖子女,當然不見得是不能。頂客<br />
族生物能力上的確能繁衍下一代,但假如按照這個邏輯,不孕男女難道就不應結婚?再說,同性戀者當<br />
然在彼此伴侶間、生物能力上不具生殖下一代的能力,但不見得事實上就不能繁衍後代,人工生殖技術<br />
協助下,不管是男同性戀或女同性戀伴侶間,自然得透過這類方式「增加人口」。<br />
<br />
至於你的疑慮,應該分兩個層次討論。第一,是同性戀婚姻本身合法與否;第二,是鑑於子女養育、教<br />
育的疑慮,對於同性戀伴侶領養子女或使用人工生殖技術開放與否等兩個問題。兩者不見得全然相關。<br />
當然,同性戀家庭模式下,小孩的性別角色認同,不必然就因此受影響,換句話說,不見得同性戀家庭<br />
下子女會教育成同性戀或有其他心理問題,更何況,同性戀假如不被污名化,社會大眾平等寬容看待同<br />
性戀者,同性戀家庭下成長的子女便沒有你所謂的問題存在。<br />
<br />
當然,這不然全推給社會責任,但這是社會大眾有問題,而不是同性婚姻合法與否或同性戀者的問題,<br />
就好像我們對於單親家庭或非婚生子女的觀感一樣。<br />
<br />
簡單回答你的問題,希望你滿意、釋疑。
超有專業感的耶><<br />
佩服ING
有些人認為承認同性婚姻會大開先例 往後甚至會有人獸戀者 亂倫者要求結婚<br />
首先至少在權利能力和意思能力方面 承認人獸婚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br />
但是亂倫者的話除了說他們不像同性戀者佔人口數有一定的比例 亂倫的人非常非常少<br />
和基於優生學的考量外 似乎沒有其他理由反對了<br />
當然亂倫者所引起的道德上和倫理上反動我相信是遠大於同性婚姻的<br />
者權利平等保障之憲法基礎,頁331-339 (2002)。
我是因為寫報告,無意間看到你的文章,在第六點的部份,我也有相同看法。<br />
我看過一部電影,白人對支持黑人民權者說,別再給他們權利,否則他們會要的更多,乍聽<br />
之下,像是表達了黑人的貪心,和白人的施捨。<br />
後來,我想了想,如同同性婚姻,我認為,只要你是一個人,都有權力去要求作為一個人所<br />
應該有的狀態。因此,追求應有的狀態根本就不是貪心,而是要求平等,和那些同為人所應<br />
擁有的權利。<br />
你的文章讓我獲益良多,真是很榮幸,謝謝你的分享!<br />
but i have some quiz about same-sex marriage,<br />
<br />
will ligalizing same-sex marriage decrease the incidence of sex-disease<br />
(including AIDS) in gays group?<br />
(is it possible to decrease the possibility of ONS?)<br />
<br />
except for fighting for haman rights, is there any other advantage <br />
that heterosexuls and society can get?(no offense, just trying to get <br />
more info to support my report and make it more convincing)<br />
<br />
thank you!<br />
Cathy 30,May<br />
<br />
<br />
<br />
<br />
我想你的前提假設錯誤。<br />
<br />
到目前為止,大概不會再有人認為,同性戀就等於愛滋病;重要的是,愛滋病是因為從事危險性行為,<br />
不是「什麼人」做愛,而是「怎麼」做愛。當然,一夜情或雜交的確是導致愛滋病的危險性行為之一,<br />
但一夜情或雜交難道就是同性戀者專屬的?恐怕異性戀者也不在少數,甚至更多、更喜歡作這檔事。讓<br />
同志結婚,或許可以正面的看待,如此可以使同性戀者對伴侶忠貞,減少雜交或一夜情的可能性,但誰<br />
也無法保證,結婚後就不會外遇,同性戀者如此、異性戀者更是如此,卻沒有人因此就否認婚姻對於異<br />
性戀者的重要性!<br />
<br />
從愛滋病第一個病例到現在已經滿二十五年了,但許多醫學研究或國際會議,仍然無法正確釐清同性<br />
戀、危險性行為與愛滋病的關連性,比如最近召開的聯合國愛滋病會議,便是一個例子。<br />
<br />
我在我的論文也曾引用Posner的說法,來支持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最簡單來說,就是破除對於同性戀<br />
的歧視與誤解,給予同性戀者平等的合法保障,例如同性婚姻合法,一方面減輕同性戀者對於愛滋病抽<br />
檢的恐懼與疑慮,另一方面,也因此使同性戀者不會因為社會壓力而被迫進入異性戀婚姻,同時維持與<br />
其他同性戀者的性關係,與異性戀伴侶的性關係,減低這種複雜危險性關係罹患愛滋病的風險。<br />
<br />
對待一個愛滋病患者,其實就跟其他病人沒有兩樣,就是需要被照顧與期待痊癒、恢復健康,而不是一<br />
直不停的問她/他是怎麼得病的!<br />
<br />
愛滋病患就是人、跟你我一樣的人,同性戀者也一樣。不要在同性戀與愛滋病上附加莫名的歧視與刻板<br />
印象。正確的性觀念與愛滋病防治觀念,才是有效降低愛滋病蔓延的方法。<br />
<br />
異性戀者可以結婚這麼幾千年了,愛滋病發現的這二十五年,怎麼沒有人問:喔,那異性戀結婚可不可<br />
以降低愛滋病的蔓延?異性戀結婚可不可以降低一夜情?老實說,同性戀者在這重重壓力下,或許更在<br />
乎彼此認定、廝守的承諾也說不定?又或者說,既使結婚後,在雙方同意與安全性行為之下,與第三者<br />
從事性行為又有何不可?<br />
<br />
<br />
<br />
我們為什麼要爭取男女平等?這對男性有什麼好處?保障身心障礙者對好手好腳的人有什麼好處?保障<br />
種族平等對白人(黑白種族歧視)、漢人(原住民)有什麼好處?對整個社會有什麼好處?你認為呢?<br />
<br />
簡單說,保障基本人權或爭取人權平等保障,就是為了建構一個更適合所有人生活的共同環境,本身就<br />
是為了整體社會成員而努力,並不是指為了特定族群;換言之,在爭取平等人權的過程中,就已經同時<br />
形塑一個相互理解、尊重的社會條件,而這是供所有人類一起共享。<br />
<br />
我在這篇文章提出的論點,就是反駁論者對於同性婚姻合法化會對社會及異性戀大眾造成傷害,同時已<br />
經提出我認為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好處,這不止針對同性戀者本身而言,更是指明異性戀者及社會整體<br />
均可受益。<br />
<br />
簡單說,假如我們承認婚姻及家庭是社會安定的礎石,那麼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就是讓社會更安定的作<br />
法?假如我們認為子女最佳利益是我們的優先考量,那麼讓同志領養小孩,或已經領養小孩(不管是單<br />
方或雙方共同)的同志伴侶關係正常化、合法化、婚姻化,不正是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又,假如我們對<br />
於異性戀專屬而發展出來的婚姻關係,認為其制度結構充滿權力支配與不平等的缺點,何不看看美國社<br />
會學家去年所作的實證研究,發現同性伴侶成為準婚姻關係後,對於「模仿」異性戀伴侶關係後,獨自<br />
發展的相互尊重與平等互惠,值得異性戀伴侶學習的結論,這些不都是對異性戀者有益、對社會有益?<br />
<br />
再說了,憑什麼要同性戀者證明,容許他們結婚,要對異性戀者有好處、對社會有好處?為什麼異性戀<br />
者不先證明,已經容許他們結婚數千年了,他們有對社會帶來什麼好處?對同性戀者又帶來什麼好處?<br />
<br />
<br />
<br />
我順便提供一些資料,作為延伸閱讀的參考:<br />
<br />
張宏誠,同性戀者權利平等保障的憲法基礎,頁一一六至一二一,特別是一一九至一二○(二○○二)。<br />
<br />
Tomas J. Philipson & Richard A. Posner, Private Choices and Public Health: The AIDS <br />
Epidemic in an Economic Perspective 150, 179-180 (1993).<br />
<br />
Richard A. Posner, Sex and Reason 313-314 (1992).<br />
<br />
Joan Huber & Beth E. Schneider eds., The Social Context of AIDS (1992).<br />
<br />
Udo Schüklenk ed., AIDS: Society, Ethics and Law (2001).<br />
<br />
Jonathan Rauch, Gay Marriage: Why It Is Good for Gays, Good for Straights, and Good for <br />
America, 72-103(2004).(這是一本簡單易懂的入門書,給予許多反對同性戀者及同性婚姻合法化論<br />
辯反省與批判的討論,值得一讀。)<br />
<br />
<br />
其實從轟趴事件及晶晶書庫案之後,討論性觀念與性行為在一般社會大眾間的除魅,已經有若干涉及;<br />
但在同志社群,特別是男同志社群間卻很少觸及。<br />
<br />
當男同志大搞轟趴、販購色情書刊、影碟(比如小馬影片),或者在網路上張貼自拍色情圖片時,同志<br />
社群中仍有不在少數的反對聲浪。歸結原因,仍在於同志社群、或者同志(我應該說男同志?)似乎對<br />
於性觀念與性實踐,還存有對「性的羞恥感」。對於性行為及其衍生的相關概念均有所顧忌,其原因不<br />
外乎長久以來,同志接收其自我身分認同之外,很少進一步討論性對其身分認同的關係。對於中、老年<br />
同志而言,恐怕很難想像青少年同志,如今在性觀念上的開放,與性行為上自我實踐的勇敢與自在。<br />
<br />
對青少年同志而言,大概不會了解同志酒吧、三溫暖以及同志社區對上一代同志的重要性;這已經是這<br />
一代青少年同志如今的生活方式,他們認為的理所當然,甚至應該說,屬於青少年同志對於其同志身分<br />
認同的一部份。但我想(純粹猜測),對於上一代的同志而言,這種對於性觀念與性行為的羞恥感,似<br />
乎已經內化為其既定意識,甚而排除在其同志身分認同之外。<br />
<br />
而許多人認為的男同志文化:一夜情、雜交、濫情、淫亂、流連於同志酒吧、公園或其他尋找性行為的<br />
可能性場所,則是愛滋病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我認為,假如同志在性觀念與性行為無法接受其正面意<br />
義,繼而成為其自我認同的一部分,那麼其對同志身分認同始終是缺憾而非完全。對於愛滋病的防治,<br />
在這意義上,便有其重要性:缺乏對愛滋病與同性性行為的正確認知與正面討論,將使一連串同性戀恐<br />
懼症的言論,成為同志本身以及社會大眾唯一聽到的意見。套具美國九○年代愛滋運動的口號:沈默等<br />
於死亡!無知或錯誤的知識也等於死亡!<br />
<br />
當然實際上並未達到平等。<br />
或者後來有人採用反諷說法,那就是我想多哩。
我和我ㄉ老公希望結婚~~<br />
身邊ㄉ家人也能諒解~但老公<br />
希望能給我一個"名分"!<br />
但我們該如何做蔫??
一位作者北海男爵寫的,其實女同志婚姻是否跟男同志婚姻一樣都在某<br />
些國家合法?
<br />
我們不能因為沒發生的事情就去否定他人的未來<br />
<br />
假設你今天很窮 政府也不給你結婚...<br />
<br />
理由云云 <br />
<br />
<br />
<br />
人都只為自己著想..
別人結不結婚、同不同志究竟甘那些反對者什麼事呢?<br />
<br />
我覺得近親之間不能通婚其實也應該廢掉<br />
只要雙方情投意合就好,哪來這麼多限制啊!?
鼓勵多元氣質 共創彩虹世界
買到20多本大作,並分送給需要的團體或朋友.很抱歉,我們的公開文定及結婚儀式,都是在不<br />
到十天的情況下籌備的,因此當時沒有您的聯絡方式,也無法向您表達關心和感謝心意.我們婚<br />
後的日子,過得很好,雙方父母的互動,也越來越密切.敬學的父母和岳母和阿瑋的妹子,也在<br />
2005年同志大遊行時,共同走上街頭,為同志伴侶爭取權益,令我們非常感動.而我和阿<br />
瑋,2006/09/30後,2009年農曆立春日前,則暫時退出同志社運圈,並不接受媒體的專訪,就<br />
是希望放多一點心,在伴侶的關係品質經營上,也同時多一點時間,陪陪一路最支持我的家人.<br />
我們現在很幸福,對於[同志婚姻法][同居伴侶法]和[共同生活法]的立法期待,已經沒有那麼<br />
樣的渴望性.敬學開始認為,如果不能好好享受當下[這種不被認同]的價值;即使所有的人權<br />
法律都通過了,也無法真正保證婚姻的幸福.但敬學對您的尊敬及支持,卻是充滿期待的;我曾<br />
經和同運及媒體友人表示過,您將會是華人世界中,同運歷史上,非常重要的推動人士;當天時<br />
地利人和時,您返台貢獻時,也就是我們同志伴侶相關權益,獲得保護時.最後,還是要感謝您<br />
在性別研究專業領域上的用心,希望有一天能夠當您的學生,也祝福您能夠幫助更多需要協助<br />
的朋友.謝謝您! (GLCA) 敬學 敬上 2007/03/15 Taipei, Taiwan
人本來就是一種複雜、矛盾的生物啊!<br />
其實,同志平權運動也不過是三十年的歷史,能有目前這種成就,也算值得欣慰。宗教戰爭打了幾千年,<br />
西方人還學不會如何尊重異端,同志人權的保障,至少已經在全球很多國家有不同程度的保障,聊勝於無<br />
了。<br />
我真的很喜歡你編的「字典」,還有你的方塊圖。<br />
<br />
敬學,歡迎並謝謝你來網誌留言。你言重了,我只不過寫寫文章而已,值得佩服的,還是諸位在社會上實<br />
際從事運動的朋友們。一個人的力量有限,運動本身本來就需要各種因素成就,這恐怕還是要眾人之力。<br />
但無論如何,運動者本身也要無後顧之憂,自己生活的經營,本來就是最應該在意的。也祝你兩人生活幸<br />
福、無憂。
你為什麼不也來編一個呢?
又該怎麼辦理?要先移民才能享有那份權力?<br />
因為我身處台灣 但是台灣不知道有沒有合法<br />
如果要註冊同志婚姻 是只要去了那個國家就能在那個國家辦理還是要先移民到那個國家<br />
才能辦理?<br />
辦理完之後回到台灣 那婚姻還能夠在台灣產生效力嘛?<br />
看到我的問題之後 可以麻煩寄信到我的信箱幫我解答嘛?<br />
謝謝
<br />
抱歉沒有儘早回覆你的問題。<br />
<br />
你是台灣人嗎?同性婚姻在目前台灣當然沒有合法。假如你是台灣人,我很驚訝你對這切身議題的了解<br />
程度。<br />
<br />
婚姻的涉外效力(外國婚姻的承認與不具本國藉當事人所成立的婚姻效力),請看這網誌上的另一篇文<br />
章:我家就是你家。<br />
<br />
你所謂的同志註冊婚姻,指的是「婚姻」,還是「婚姻以外的法定關係」?<br />
<br />
假如是前者,目前有荷蘭、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與南非等國,若是後者,許多歐洲國家都有類似規<br />
定,不知道你指的是哪一種,或許你可以自己在網路上搜尋。<br />
<br />
至於如何辦理?通常其中任何一種法律關係,締結一方當事人必須具有該國國籍。目前只有加拿大與西<br />
班牙例外,可容許所謂「旅行結婚」,也就是雙方當事人都不具該國國籍,仍可在該國政府見證下成立<br />
法律關係,而回本國後,再向本國政府請求承認法律關係的效力,像很多香港人就會去加拿大結婚,但<br />
香港政府並不承認該婚姻的法律效力,不過,以色列政府則承認。(這些問題,在網誌上相關文章也有<br />
大略討論,詳情要看個別國家的法律規定)<br />
<br />
台灣在所謂「公序良俗」的爭議下,似乎承認外國同性婚姻效力的機會不大,也就是說,即便你在加拿<br />
大結婚後,回到台灣仍然無效,你的婚姻關係不具有法律上(例如關於民法上)的任何效力。關於這問<br />
題,目前好像還沒有實務見解出現(待查)。<br />
<br />
一般成立法律關係後,以配偶身分當然可以申請居留,一定年限條件後歸化為該國公民。<br />
<br />
希望如此回答你滿意。<br />
因為想要準備一篇有關同性戀議題的小論文<br />
所以最近一直在網路搜尋資料<br />
很有緣的是<br />
這是我第4次看到有關您的文章(都有出現您的名字)<br />
請問我現在這個年齡去看您的那本大作會不會稍嫌吃力?<br />
因為我光是看完這篇網誌的問答就花了不少時間思考<br />
感覺很有收穫<br />
也解答了很多我在小論文中關於生育和教育難以反駁的問題<br />
很開心能看到您的文章<br />
謝謝您在這議題上深入的貢獻
逼妳去跟 一個妳不喜歡的在一起 妳願意嗎
EX 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