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初我回到台灣,第一件事感到新奇的是,台灣的交通號誌也「正名」了!

還記得傳統的交通號誌嗎?我們老是稱呼路口的交通「號誌」為「紅綠燈」,但實際上,紅綠燈並不只是紅與綠兩色,而是紅、黃、綠三色。當然路人皆知,紅燈止步、綠燈通行,但是黃燈呢?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第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所謂「號誌」,係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那顏色的指示意義怎麼區分呢?繼續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第一九三條之規定,進一步說明號誌意義「係一由電力運轉之交通管制設施,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輔以音響,指示車輛及行人停止、注意與行進,設於交岔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文義上解釋,這三色燈號係分別代表停止、注意、行進。但在母法處罰條例上並未規定交通號誌燈號的顏色與格式,而係於設置規則第二零二條第一款規定:「行車管制號誌之燈色種類,除於匝道、狹路、狹橋、隧道或施工路段等實施單向交通輪放管制時,得使用紅、綠兩種燈色外,其餘應具備紅、黃、綠三色燈色,並以六個鏡面為限。」條文上明白訂出一般行車交通號誌應具備三色燈色,且同規則第二零三條第一款並規定,「行車管制號誌燈面中各鏡面之排列方式,得以橫排或縱排安裝之,橫排者由左至右,依次為圓形紅燈,圓形黃燈,左轉箭頭綠燈,圓形綠燈,直行箭頭綠燈,右轉箭頭綠燈。縱排者由上至下,依次為圓形紅燈、圓形黃燈、圓形綠燈,直行箭頭綠燈,左轉箭頭綠燈,右轉箭頭綠燈。」

設置規則第二零六條並清楚規定三色燈號之規範意義:圓形綠燈「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輛直行或左、右轉。」;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而圓形紅燈則表示「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且依同規則第二一二條之規定,「燈色之變換順序,應依綠燈、閃光綠燈、黃燈、紅燈之原則,依次循環運轉。」燈號規範時間則依同規則第二三一條附表計算公式。

依現行設置規則之規定,一般行車交通號誌仍應具備上述相關說明之燈色與變換燈號時間。然而,目前在台灣各大都市,卻已隨處可見新設交通號誌,僅具備紅綠兩色,且於紅色、綠色燈誌亮時,並有倒數秒數顯示燈號變換剩餘時間。

在傳統三色燈誌規範下,駕駛人通常利用黃燈搶越路口,取消黃燈設置,似乎有其考量。然而,現行紅綠燈誌並設倒數秒數燈號,有以綠燈為主者,仍有傳統設置黃燈容易誘發駕駛人闖越紅燈之虞;至於以紅燈為主者,似乎不失其美意。

看到會倒數計時的紅綠燈,真是台灣一奇!然而,這種紅綠燈「數字化」的現象,反應出台灣社會規範失序的嚴重危機。從法律層面看,當一個規範的客觀現實趨向「具象化」,表示規範本身所承載的意義遠超過規範能力,同時,無法以抽象原則涵射具體事實。簡單說,紅綠燈的數字化,表示台灣社會對於原本紅燈止步、綠燈通行的抽象規範失去理解能力,最後只能用這種清楚、簡單的秒數,來作為規範本身最基本的約束力。

其實,最根本的還是一句老話:守法精神。任何社會規範(包括法律規範)當退化到如同原始社會叢林法則時,凸顯的不只是法治精神的淪喪與規範失序,更危險的是簡單化的過程中所帶來的知識危機。

最後,從人類的原始本能來看,那種倒數計時之後所產生的爆發力,就像賽跑鳴槍一樣,會不會因此帶來更多社會問題,且待時間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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