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上關於「公民權」的重要見解

 

當年我選擇到歐洲唸書,很大原因是當時我的研究,並沒有太多關於「歐體法」(「歐盟法」)就同志人權與同性伴侶關係保障的論述。雖然我在Leiden念歐體法,碩士論文也是寫歐體法與同志人權與同性伴侶,但是中文論述一直沒有太多產出。當年我的主張就是依據歐體法/歐盟法關於「公民權」(citizenship)與四大自由與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則,歐體法/歐盟法上的「配偶」(spouse),不僅指「合法婚姻」關係下的雙方當事人,也包括具有「同等」伴侶關係的當事人,甚至即便是歐體法/歐盟法並無法介入內國法婚姻制度的「判斷餘地」,歐洲也一直沒有所謂「歐洲國際私法條約」,但在上面歐體法/歐盟法的基本原則之下,不能因為內國法對婚姻關係的規範差異,導致同性伴侶在歐盟自由移動或工作權同工同酬,顯然與異性伴侶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之前歐體法院/歐盟法院判決一直不願意直接定義「配偶」,而從效果上認定違反同工同酬等原則。這次在歐盟法院C-673/16 Relu Adrian Coman and Others v. Inspectoratul General pentru Imigrări and Others一案中,由比利時籍總辯官(Advocate GeneralMelchior Wathelet向法院提出的審查報告(意見)(Opinion ECLI:EU:C:2018:2)中,建議法院對於該案認定「配偶」的概念,包括同性婚姻的同性伴侶,准許歐盟會員國人民,其合法結婚之非歐盟會員國伴侶,得適用「配偶」身分申請歐盟居留的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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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第一個超國界人權法院宣告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

美洲人權法院OC-24/17諮詢意見簡介

 

張宏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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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書 -- 行政類

【裁判字號】 104,訴,81
【裁判日期】 1061227
【裁判案由】 戶政
【裁判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81
                                   106112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梁宗慧             送達處所:臺北市中正區
                                   羅斯福路27012樓之
                                   2
           朱姵諠             送達處所: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秀雯 律師
            莊喬汝 律師
           陳明彥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鄭朝元(主任)        
訴訟代理人 蔡佩芳            
           張瓊文            
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11
19日府訴一字第103091459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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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2017年年終回顧

張宏誠

(台灣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終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迎來了二位數的解釋(雖然相較於其他國家釋憲機關的裁判數,二位數解釋仍然少得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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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173判決

1061117日辯論終結

      告 葉繼元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

      告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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