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事實上配偶關係」之權利保障
—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144號裁定(2023.12.07)簡析
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作成公布後至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制定前,同性伴侶若有「事實上配偶關係」、依據儀式婚舉行婚禮(如許佑生與葛瑞)或者所內註記為「同性伴侶」者,其兩人在法律上身分關係究竟應如何認定?
同性伴侶「事實上配偶關係」之權利保障
—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144號裁定(2023.12.07)簡析
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作成公布後至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制定前,同性伴侶若有「事實上配偶關係」、依據儀式婚舉行婚禮(如許佑生與葛瑞)或者所內註記為「同性伴侶」者,其兩人在法律上身分關係究竟應如何認定?
日本靜岡家事法院判決宣告變更法律性別登記須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之要件違憲及我國最新發展
張宏誠
[1] 日本法(「有關性同一性障礙者性別記載特例之法律」)對於變更法律性別登記的要件非常嚴苛,不僅不能有婚姻關係、未成年子女,也必須進行完全/部分性別重置手術(雖然原則上只要移除原生生殖器官),特別的是,必須是「完全」無生殖能力,也就是說,連保留精子或卵子都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