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學法志同[Law/Gay and Lesbian Studies]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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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地利最後透過司法途徑,於當地時間2017124日,由憲法法院(Verfassungsgerichtshof, VfGH)判決(G 258-259/2017-9)宣告現行同性伴侶適用登記伴侶制度(2010/2015年登記伴侶法EPG1條、第2條及第5條第1項)、異性伴侶適用婚姻制度(一般民法典ABGB44條規定「異性」("verschiedenen Geschlechtes" )成立婚姻關係),構成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形成對同性及異性伴侶都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婚姻及伴侶制度關於「性別要件」部份,都將在20181231日失其效力。其餘條文效力並不受影響。


 

不管是宣告方式或者效力,都讓我感到驚訝,因為奧地利一直是歐洲LGBT人權保障發展最遲緩的國家,從合法性行為同意年齡的平等化,到提供同性伴侶關係法律保障,以及遲遲未進一步開放婚姻制度,奧地利在歐洲人權法院的名聲很不好,沒想到這次一舉打破婚姻與伴侶制度的隔離,這將是歐洲少數國家進一步開放伴侶制度給異性伴侶適用的國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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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惹原則10週年增訂版簡介

張宏誠

 

 

日前iPhone出了X,日惹原則也在今年出了Plus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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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難民真與假:同志難民可以鑑定「性傾向」?

張宏誠

 

10年前我曾經寫過同志難民的短文,最近在歐盟法院系屬中的案件,也有一件涉及同志難民的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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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婚姻平等保障包裹立法草案重要內容簡介

 

智利總統Michelle Bachelet20183月任期屆滿前,終於肯提出「民法有關婚姻平等相關法律修正草案」(El proyecto de ley de matrimonio igualitario),正式將民法有關婚姻定義一男一女及具有生理性別用語全部修正。

 

此次修法重點(根據智利政府網站說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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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15日,最高行政法院於106年度判字第312號判決,廢棄20163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6號判決,並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有關於該事件之事實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上開判決評論,請參見:張宏誠,復興崗再冷,也不能拿學生的血來暖自己(http://ori.topmedia.com.tw/news_info.php?SerialNo=2396

 

事實簡單說:國防大學一名學生A,因被發現感染者身分,而遭校方以私帶電腦、手機為由記過而後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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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號裁定





                                      
原      告 方敏    
       林于立   
訴訟代理人 許秀雯 律師
           莊喬汝 律師
           潘天慶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鄭朝元(主任)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佩芳   
           張瓊文   
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
    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
    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 條之1 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之戶政事件,所應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經聲請司法院解釋是否違憲而成為釋憲之標的,且訴外人臺
    北市政府發布之新聞稿,亦陳明將就本件兩造間戶政事件是
    否違憲爭議,函請行政院內政部層轉司法院大法官審議並聲
    請釋憲。為避免本件判決適用之法令將來經司法院大法官宣
    告為違憲,爰依原告之聲請,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最高行政法
    院103年度判字第521號結婚登記事件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
    佈前,類推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行政
    訴訟法第17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經查,司法院大法官就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1號結
  婚登記事件聲請釋憲案已於106年5月24日以院台大二字第10
    60014008號就聲請人聲請解釋婚姻章相關規定部分,作成解
    釋,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
    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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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平等保護」的效力延伸: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Pavan v. Smith判決的示範

 

張宏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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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rching For A Simple Word: Taiwan’s Constitutional Court Hears the Case of Marriage Equality for Same-Sex Couples in March

 

Hong-Cheng Chang(張宏誠)

 

For the very first time in Asia, Taiwan’s Constitutional Court (“the Grand Justices of the Judicial Yuan”) announced yesterday that it is going to hear the oral arguments in the two joined cases on marriage equality for same-sex couples, scheduled in the end of March. There are four questions before the bench: 1) Are same-sex couples allowed to get married under the current law?; 2) If not, is the current law unconstitutional on ground of infringing the Right to Marry under Article 22 of the Constitution?; 3) Alternatively, is the current law contrary to Equal Protection under Article 7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4) Are institutions other than marriage, for example same-sex partnership, adequate to protect rights of same-sex couples, in a manner consistent with the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on equal protection and the right to marry? The Court is obligated to deliver its ruling (“the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within two months after the conclusion of oral pleadings. In that case that the current law is found unconstitutional by the Court, by May 2017, Taiwan will probably become the first country in Asia that provides a legal means in protecting the equal right to marry of same-sex cou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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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得一見保障未成年情慾自主的刑事判決

張宏誠

2016.07.26

 

1. 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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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誠,〈此起彼落的白晝煙火—臺、日兩國同性伴侶註記制度之比較〉,《月旦法學雜誌》,第255期,2016年8月,頁159-186。

摘要

對於同性伴侶關係保障途徑之選擇,不同國家因為社會傳統文化、憲法及法律規範、政治環境與法院功能、角色之差異,選擇不同程度的保障方式與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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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第4庭在當地時間2016年7月5日,針對同性戀者於歐洲尋求政治庇護的議題,於O.M. v. Hungary (Application no. 9912/15)一案判決中,認為匈牙利在具伊朗籍之聲請人經塞爾維亞進入匈牙利聲請政治庇護時,認為其性傾向身份與國籍均無法立即確認之情形下,將聲請人拘留2個月,甚至之後聲請延長一次(遭法院駁回)。

聲請人於獲得政治庇護後,認為匈牙利侵害其人身自由,人權法院第4庭以匈牙利於沒有其他重要原因證明有居留之必要,擅自將聲請政治庇護之聲請人限制人身自由,侵害其受歐洲人權公約第5條規定保障之人身自由。

人權法院第4庭於判決中特別提到,匈牙利非但未能提出必須強制將聲請人拘留之事由證明外,且未考量聲請人之性傾向身分,而將聲請人與所有來自不同國家、種族、宗教、文化信仰之人一起拘留,完全沒有考量聲請人人身自由是否會因此受到威脅。這個意見將有助於同性戀者於歐洲聲請政治庇護時,可以獲得對其性傾向較安全之待遇。


"......the authorities failed to do so when they ordered the applicant’s detention without considering the extent to which vulnerable individuals – for instance, LGBT people like the applicant – were safe or unsafe in custody among other detained persons, many of whom had come from countries with widespread cultural or religious prejudice against such persons......."(Para.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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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第一庭在當地時間20166月30日於Taddeucci and McCall v. Italy (application no. 51362/09)一案判決(僅有法文判決)中,以61認定義大利戶籍法(Legislative Decree no. 286 of 1998)對於以家庭成員申請居留證,其中家庭成員排除同性伴侶,牴觸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結合第14規定,構成對於同性伴侶家庭生活的不合理差別待遇,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為不合理差別待遇而構成歧視。


聲請人分別為義大利公民Roberto Taddeucci及紐西蘭人Douglas McCall,兩人在紐西蘭同居,之後於2003一起搬回義大利,McCall先以學生簽證短期居留後,再以家庭成員身份申請長期居留,地方法院以家庭成員不限於異性戀婚姻關係下之配偶雙方而准許;經內政部上訴後,上訴法院認為兩人在紐西蘭僅為登記伴侶關係,並非婚姻關係,而登記伴侶關係與義大利公序良俗有違,認定兩人並非義大利戶籍法上之家庭成員而判決敗訴。聲請人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定家庭成員僅包括婚姻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具撫養關係的家屬或親屬,並不包括同性伴侶,而且婚姻法屬各國裁量之判斷餘地,義大利法律規定與歐洲人權公約並無牴觸。聲請人乃向歐洲人權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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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號裁定
                                       
原      告 方敏    
           林于立   
訴訟代理人 許秀雯 律師
           莊喬汝 律師
           潘天慶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林聰明(主任)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佩芳   
           張瓊文   

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判字第521 號結婚
登記事件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
    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 條之1 定有明文
    。次按「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
    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
    掌理,此觀憲法第171 條、第173 條、第78條及第79條第2
    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定有明
    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
    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
    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
    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
    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
    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
    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解釋著有明文。再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第5 條第2 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
    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因此參照前
    揭行政訴訟法第178 條之1 規定,行政法院審理案件應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受理聲請而為解釋之標的
    ,行政法院為避免判決適用之法規或命令經宣告為違憲,尚
    非不得類推適用上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以維當事人
    權益。
二、本院前於民國103 年3 月27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931 號判決
    駁回訴外人祁家威之(同性)結婚登記事件,經訴外人祁家
    威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以103 年度判字第521 號判決駁
    回其上訴而告確定。訴外人祁家威嗣於104 年8 月20日以上
    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972 條、第973 條、第982 條、
    侵害人民憲法上所保障人格權、人性尊嚴、結婚以組織家庭
    之自由權利,牴觸憲法第7 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
    條文第10條第6 項之意旨,依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在案,此有原告提出祁家威釋憲聲請書等附卷(本院卷第77
    頁至89頁)可查。
三、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之戶政事件,與訴外人祁家威之同性結
    婚登記事件案件訴訟標的相同,所應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亦經
    聲請司法院解釋是否違憲而成為釋憲之標的,且訴外人臺北
    市政府(被告則為其所屬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發布之新聞稿
    ,亦陳明將就本件兩造間上開戶政事件是否違憲爭議,函請
    行政院內政部層轉司法院大法官審議並聲請釋憲(詳見本院
    卷第90頁)。為避免本件判決適用之法令將來經司法院大法
    官宣告為違憲,爰依原告之聲請,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最高行
    政法院103 年度判字第521 號結婚登記事件聲請釋憲案作成
    解釋公佈前,本院類推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 條
    第2 項、行政訴訟法第178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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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國同性伴侶婚姻現狀

張宏誠

2016.06.15

 

1. 法國從2013年5月17日同性伴侶合法成立婚姻關係以來,於2014年,法國共有24萬1292對結婚配偶,其中包括異性伴侶23萬770對、同性伴侶1萬522對,同性伴侶佔當年全體婚姻人口百分4.4。相較於2013年6月至12月,結婚對數整體成長2700對,其中同性伴侶由7367對成長3200對,異性伴侶反而從23萬1225對減少500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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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í fan tutte”

與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Ginsburg大法官之性別平等理論」

張宏誠

 

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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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應注意事項

  • 目的:

按現行我國民法意旨,婚姻係一男一女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之適法結合關係,尚未包括同性婚姻。惟相愛之戀人,未必皆為異性。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尊重、理解與包容性別多元文化,為使我國同性伴侶獲得心靈上的慰藉及舒展,確保彼此在生活上的囑託,因應民眾需求,本縣開放民眾申請於戶政資訊系統中所內註記「同性伴侶」,維護及確保同性伴侶權益。

  • 受理對象:

凡年滿二十歲單身未婚且一方現設籍於彰化縣,並有同性伴侶註記需求者,得向彰化縣任一戶政事務所親自申請,不得委託。

  • 受理機關:

本縣各戶政事務所。

  • 實施日期:

自105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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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誠  著作一覽

2016.07.14

一、專書

(一)中文

張宏誠,《同性戀者權利平等保障之憲法基礎》(臺北: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26月)。(頁1496ISBN: 978-957041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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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我國民法規定之婚姻,指一男一女永久共同生活的適法結合關
          係,尚無包括同性對象,然而相愛的人不一定是異性,臺南市(以下
          稱本市)對於城市中的同性伴侶,一向秉持著尊重、理解與包容的態
          度,為尊重多元性別彼此相愛的權利,提供民眾申請於戶政資訊系統
          中註記「同性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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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受理同性伴侶關係所內註記作業要點


 

一、受理對象:

  凡年滿20歲單身,其雙方或其中一方現設籍於新北市,已於國外辦理同性婚姻手續或同性伴侶有註記需求者,得向新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不得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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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伴侶關係註記實施計畫

104年9月24日中市民戶字第1040034250號函訂定

一、目的:

為尊重性別多元文化,因應民眾需求,提供民眾申請同性伴侶關係註記,以確保同性伴侶權益。

二、受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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