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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lcy is the evil side of homosex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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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29 週三 201913:14
  • 學術自由、大學自治不是用來保障這種含有性別認同、性傾向差別待遇的學校招生或考題

之前爭議的台大機械系宗教觀入學考試題目,被教育部認定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而處罰鍰後,一審法院維持原處分與訴願決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82號行政訴訟判決)。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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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台灣關於性別/性傾向案件之司法判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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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1 週二 201816:09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訴鮑辰孝與單國誠 [Aniki健身房臨檢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7,易,54
【裁判日期】 1070531
【裁判案由】 妨害公務等
【裁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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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1 週二 201815:31
  • 說「老人家」是同性戀者比較容易構成名譽權受損?

說「老人家」是同性戀者比較容易構成名譽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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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16 週二 201815:06
  • 成年人性行為、言論自由與未成年人之「保護主義」

成年人性行為、言論自由與未成年人之「保護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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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05 週五 201817:39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1號判決 [梁宗慧、朱姵諠訴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書 -- 行政類
【裁判字號】 104,訴,81
【裁判日期】 1061227
【裁判案由】 戶政
【裁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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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0 週三 201720:21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號判決 [葉繼元訴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17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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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7 週二 201716:00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7號判決 [葉繼元訴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817號
106年10月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葉繼元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代 表 人 余一縣(代理總隊長)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複代理人 楊上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
華民國106年3月28日106公審決字第0060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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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5 週三 201710:53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方敏、林于立訴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83號
106年9月28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方敏    
    林于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秀雯 律師
 莊喬汝 律師
 潘天慶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鄭朝元(主任)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佩芳   
 張瓊文   
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11
月20日府訴一字第10309146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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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5 週四 201215:08
  • 祁家威以司法途徑主張同性婚姻的歷程

TWPride 20101030 167.jpg

又來了!
明明我都已經好意地建議修正了(這原本也不關我的事),但就是不願意「知錯改過」!
1986年,民國75年,臺灣還沒解嚴。我可以理解,開始爭取同志婚姻權,祁自己認為是從那時候開始,1986年,他是在立法院請願推動立法與修法,不是向法院請求結婚登記!(註一)其間,他在不同議題上發聲,針對如向新聞局申請發行同志色情雜誌執照、向內政部要求行文各縣市戶政單位以同志符合儀式婚要件而准予結婚登記等等。(註二)
直到1998年9月21日,他寫信給司法院大法官,希望大法官解釋民法規定違憲,當然不符合聲請解釋的要件,1998年10月9日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函覆補正(視同陳情)。之後他一連串的法律動作都是在沒有任何法律支援下邊走邊錯邊變通。(註三)
1998年11月25日,他到臺北地院公證處申請公證結婚遭拒絕。
1998年12月16日,他以大法官書記處回函向臺北地院訴願,臺北地院在1998年12月23日將事件移轉臺灣高等法院,同時,他又於1999年3月25日向司法院提起再訴願。這些程序當然都不符合訴訟程序,他也都認為法院應該在三個月內作出裁判,超過三個月,他就又尋求不同救濟途徑。
1999年7月7日,他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999年8月5日,司法院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他的訴願(司法院88訴字第2號再訴願決定)。1999年12月30日行政法院駁回他提起的行政訴訟(行政法院88年度裁字第1078號裁定)於是他在2000年5月10日第二度向臺北地院申請公證結婚遭拒絕,2000年5月12日取得處分書(89年度公字第030814號處分書),依公證法第16條第1項,於2000年5月22日(23日)向臺北地院聲明異議,經臺北地院於2000年6月21日以89年度聲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駁回異議後,於2000年7月4日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經該院於2000年7月23日(26日)以89年度家抗字第156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註四)
至此,祁家威所有法律救濟途徑都走完了,取得「確定終局裁判」,於是他在2000年9月21日(距離他上一次直接寫信給大法官要求解釋憲法剛好兩年)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在2001年5月18日第116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註五)
因此,即便把時間拉回他第一次向法院申請公證結婚遭拒絕的時間,也是在1998年11月25日,絕對不是在1986年!
而在1996年許佑生公開婚禮之後,到2006年同志集體舉行結婚儀式之間,臺灣關於同性婚姻的事件不是零!這之間,祁家威都在完全不懂法律之下,一個人跌跌撞撞、踽踽獨行。
青史不會成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一:參見祁家威,無止境的奮戰:爭取同性戀婚配人權的慢慢長路,收於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大法官,不給說法!,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一版,2011年9月,頁205至220,第207頁。
註二:祁家威,同前揭文,第210頁。
註三:同前揭文,第214頁。
註四:參見張宏誠,同性戀者權利平等保障之憲法基礎,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一版,2002年6月,第404頁,註320。
註五:張宏誠,同前揭書,第403頁。各審法院判決與大法官不受理決議評析,見頁405至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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