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憲法的「場域理論」
(Field Theory of the Constitutional Law)
narzissm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0)
行政法如何促進憲法成長?
—以臺灣LGBTI人權保障為例
narzissm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7)
違憲審查機關如何操作「文化」概念?
—以臺灣大法官相關解釋為中心
narzissm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1)
narzissm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65)
Book Review: Juliane Kokott & Martin Kaspar, Ensuring Constitutional Efficacy, in Michel Rosenfeld & András Sajó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795-815 (2012).
narzissm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55)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重點暨
2017年上半年庭期解釋之數據分析
narzissm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54)

什麼是公民權?大法官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與歐體條約的概念差別
短短的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大法官大筆一揮,「中國」人民歸化成為「中國民國」人民,卻仍然不被當成「公民」。說好聽一些,那些中國人民,目前在我們的憲法架構下,還被當成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以外的人民啊!卻連毫不相干的美國人、非洲剛果人還不如。之前幾號解釋,大法官也輕忽外國人在我國的人權保障,想不到連「應該」是中華民國人民的人權也一樣不在乎。
在歐洲,人民(nationality)的概念已經漸漸被公民(citizenship)所取代,強調的是「國籍」不再是權利義務依歸的主體唯一標準,而廣泛地指稱所有共同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個人,都應平等地享有作為「人」的基本權利。即使這樣的概念所適用的範圍,是在歐盟條約的架構下,與目前台灣與大陸地區的法律關係不同,但我想要指出的是,基本人權的普世價值,應該在現今地球村(不管說全球化或「水平世界」)的趨勢下,人口流動如此頻繁的世界裡,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那些異鄉人。
不久前歐體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ECJ)針對一則投票權與公民權的案件做出判決。案例事實是,居住在西班牙直布羅陀英國屬地的人民,究竟是否能享有對於歐盟議會議員的選舉與投票權爭議,在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tHR)判決(No. 24833/94 Matthews v the UK)該地區人民選舉與投票權受歐洲人權公約保障(Article 3 protocol 1 to the ECHR)下,英國政府終於在二零零三年通過歐盟議會議員選舉法(European Parliament (Representation) Act 2003 (EPRA),將直布羅陀地區劃入英國選區,凡居住在該地區的人民(自然包括屬地之大英國協的人民),均得享有選舉歐盟議會的英國代表。也就是說,雖不具英國國籍,但凡居住在該地區之內,便享有代表英國的歐盟議員選舉權。
narzissm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776)
Human Rights as Moral Investment in the Law:
José Miguel Vivanco and Human Right Watch Americas
Maurice Hong-Cheng Chang & John McDonough
narzissm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82)
留學生對荷蘭詬病最多者,是荷蘭行政效率低落與不彰。
就法言法,行政效率也是行政法所欲企求的目的之一。
是否即意味荷蘭行政法不值一顧?
書店近日五成折扣,找到一本簡介荷蘭行政法的英文小書。
narzissm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60)
出國前,我完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同志人權相關重要判決中譯。
其中Lawrence一案,本想好好在出國前連同中文翻譯一併發表評釋,無奈千頭萬緒,下筆難以成文。
之後,國內某學者在法學期刊上發表該判決評釋,令人相當失望。
距該判決作成已近一年,美國法學界對該判決評釋文章即頗為可觀,
narzissm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