甫訪問我國憲法法庭的捷克憲法法院,於5月7日以13比2認定捷克民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有關性別登記及特定衛生服務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有關變更性別登記須進行性別重置手術要件,牴觸捷克基本權利自由憲章第1條所保障的人性尊嚴,至遲於2025年6月30日失其效力(Pl. ÚS 52/23判決全文見https://www.usoud.cz/fileadmin/user_upload/Tiskova_mluvci/Publikovane_nalezy/2024/Pl-52-23_AN_s_disenty.pdf)。
事實
聲請人是一位女跨男的性別重置者,主張性別認同應以心理認同為準,不應強制要求人民須進行性別重置手術後才能變更法律性別登記,相關法律規定侵害其人性尊嚴、平等權、健康權及生育子女權。
一事不再理?
由大法官Jaromíra Jirsy所主筆的多數意見中,首先認定憲法法院之前判決先例所處理的是人民身分字號得區以生理性別加以標誌,並未觸及性別重置手術作為變更法律性別登記的合憲性問題,因此沒有變更憲法法院判決而破壞判例一致性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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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之同性伴侶,也可以適用「事實上婚姻關係」而請求犯罪被害人遺屬補償金。
1. 事實上婚姻關係包括同性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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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同婚專法」的思考方式
有同學在回答問卷時寫信問我同婚專法的問題,或許我上週五上課講得太快讓大家誤解,我將回應想法用文字再跟大家說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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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事實上配偶關係」之權利保障
—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144號裁定(2023.12.07)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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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外國同婚效力認可(岑子杰)案簡評
張宏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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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院承認同性伴侶得準用「事實上婚姻關係」
張宏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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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第1庭在9月16日以6比1判決(判決全文)認定,波蘭法院係以原告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對其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歸屬為差別待遇,未能確實斟酌兒童最佳利益,單純以原告與女性伴侶共同生活之事實,而否定其未成年之最小兒子無法從母親獲得「男性角色扮演」的學習榜樣,而將原監護權改判給父親,構成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形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4條結合第8條規定。
這個判決值得注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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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第3庭併案審理3件同志伴侶聲請案(Fedotova and Others v. Russia),於7月13日以無異議一致判決認定,俄羅斯迄今仍未給予同性伴侶關係雙方當事人任何法律上的權利保障,牴觸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保障私人與家庭生活之意旨,但以5比2否決聲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有2位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1. 俄羅斯目前完全未給予同性伴侶任何法律上的權利保障,甚至在憲法明文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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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日,荷蘭民法修正生效,將婚姻要件修正為相同或不同性別之二人所締結的伴侶關係,正式讓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平等享有締結婚姻關係之權利,凌晨12時一過,就有同性伴侶在阿姆斯特丹市政廳登記結婚。今天屆滿20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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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祇是「性別」 也只能是「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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