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結語:色即是空或顛倒妄想?
人們因為同性戀恐懼症而歧視同性戀者,卻未曾試著去理解同性戀者的世界;而人們不願理解同性戀者的世界,卻只是因為來自同性戀恐懼症的一些不知名的敵意與歧視。法律人作為社會族群的一員,一方面在既有的法學教育框架下,對於社會現實百態認識不深,也沒興趣認識;另一方面,對於現實社會的理解,多半來自社會化過程中同儕兼的口耳相傳或父執輩的既有成見或刻板印象。因此,同性戀恐懼症在法律人的身體裡,早就像「化骨綿掌」般種下,而只等待爆發的時間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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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猥褻與否的判斷標準應回歸自由主義「傷害原則」
1954年英國國會組成一個「同性戀犯罪與娼妓賣淫委員會」(Committee on Homosexual Offenses and Prostitution),針對英國當時關於同性戀及賣淫的法律 (注26)加以調查、研究,作為國會相關修法參考。 (注27)由於該委員會由議員J. Wolfenden擔任主席,統稱為俄芬登委員會(Wolfenden Committee)。1957年,該委員會提出報告, (注28)統稱「俄芬登報告」(Wolfenden Report),建議將成年人之間私下進行的同性性行為加以除罪化,另一方面,關於娼妓賣淫之法律現行規範則建議保留。 (注29)俄芬登報告最主要的哲學問題就是,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對人類自由加以合理限制?依前述則是,人類性傾向或性行為何時才能加以管制?第一,以管制手段中最嚴格的刑法規範,該報告認為:「刑法的最大功能在於維持公共秩序及正當行為,對公民進行保護,使其不受侵犯與傷害,並提供充分安全措施以防止剝削及腐化他人,尤其是年輕、身心較弱、無經驗,或現實上、身分處境及經濟上依賴他人者。」 (注30),亦即刑法理論上由「應報理論」轉由「保護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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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言論不見得就多高明而具有高度價值:重新思考「雙階理論」
對於憲法上言論自由的保障,晶晶案判決又謂︰「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或社會利益時,仍必須視言論或著作物發表之目的、內涵相對應之社會價值進行判斷」,然而判決未就其自稱目的、價值進行「充分理性判斷」前,即下結論認為「猥褻性物品存在之目的與價值,僅為刺激或滿足個人性慾,但因其刺激之結果,有誘發性犯罪或破壞性秩序之可能」,並引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意見,認為「猥褻性言論」屬下層性言論,原則上不受憲法保障,例外情形始被允許云云,認定刑法第235條對於猥褻出版品入罪管制,並未違反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意旨,從而駁回被告之主張。上述判決說法,有三項可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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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法國作家Jean Cocteau匿名小說:Le Livre Blanc書中插畫之一)
四、走了「政治單面向人」,來了「道德單面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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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去年九月甫上任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John G. Roberts, Jr.)
三、法官的性別與性傾向:社會代表性及社會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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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麼是「同性戀恐懼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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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者可以存在於社會的「看不見」的角落裡,…最多只是在7月15中元普渡在「人類」的空間逛逛,其他時間出現,符紙、桃木劍伺候!!或許我們不正也帶著護身符,儘管我們往往看不見「鬼魅」?!」(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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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人在海灘看見同性戀者接吻而感到厭惡、噁心,便動手「教訓」這些不知好歹的同性戀者;這樣的犯罪行為,究竟只是構成刑法上的普通傷害罪,還是這樣的犯罪行為背後,隱藏一種可怕卻為我們所忽視的動機與情緒,是我們必須警覺的危機?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當時年僅二十一歲的Matthew Shepard,還只是美國中部懷俄明州一個「平凡」的大學生,卻在歷經殘酷毆打與十幾小時的寒冷與極度痛苦下,從此一去不醒,結束他短暫的一生。他是美國「仇恨犯罪」惡行下的一個受害者;但他的犧牲,卻成為美國社會重視同志校園暴力、仇恨犯罪比例在同志社群中日益嚴重的重要契機。他的雙親之後以其為名成立基金會,致力於支持多元教育與創造適合青少年成長的空間與教育環境,並教導社會大眾,以了解、體諒、接納代替仇恨。Matthew的母親Judy Shepard為現任基金會執行長,其巡迴全美各地,在大學、中小學、社團、民間企業間宣揚該基金會的宗旨,七年如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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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喜歡這張照片。
照片中的主角淺淺地望著遠方。灰敗的石階與模糊的牆景,似乎只有他才有希望。
希望在蹲踞等待中,待風揚起而展翅翱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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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目:
(二)歐洲同性戀者平權運動的新發展
1. 民間活動:國際同性戀者協會的組織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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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5年7月16日上午10點至12點
地點:台北律師公會第一會議室
(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捷運中正紀念堂站4號出口)
合辦:台灣性別人權協會、台北律師公會婦女問題研究委員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反假分級制度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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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半年餘,最後卻未能親自出席,頗令人感到遺憾。
發言稿簡單針對亞洲國家政治環境、社會文化、法律發展等觀察,並以台灣經驗,提出雙軌路徑,以尋求亞洲同志人權的平等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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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止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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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人與家庭生活尊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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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隨著一九九九年元旦「歐元」(Euro)正式運作後,歐洲整合的腳步又向前邁進一步。當全世界正關注於歐洲的政經情勢發展的同時,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歐洲人權法院亦完成改組,預料將對歐洲人權保障發生莫大的影響。其中,同性戀者的權益保障在歐洲的發展與成就亦值得台灣同性戀平權運動借鏡。有鑑於此,本文大致介紹歐洲人權公約的相關規定,嘗試透過歐洲人權法院適用公約的見解,以及歐洲同性戀者平權運動的現況,提出對台灣同性戀者平權運動的一些看法。研究發現,人權法院基本上承認同性戀者相關私人生活等隱私權的保障,但是在家庭生活與結婚權等同性婚姻議題上,人權法院的態度則較為保守;而公約「禁止歧視」的規定,受限於條文結構,因此法院援用的比例不高。惟,透過「國際同性戀者協會」多年的發展與努力,歐洲同性戀者人權整體保障上已獲得各會員國的重視,同時也漸漸影響人權法院處理同性戀者平權議題的態度。本文從歐洲同性戀者平權運動的經驗,認為台灣同性戀平權運動未來應朝向「組織化」、「持續化」、「議題化」與「司法化」等方向努力,同時提出若干具體措施,期能為本土同性戀平權運動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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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mo IDAHO Parade, Sweden, 17/05/2005)
21/04/2009補充:
好快啊,沒想到這已經快四年前的記憶了(我到底在做什麼啊...)...剛剛也收到香港今年要舉辦第五屆反恐同遊行,可臺灣目前都沒有這活動的消息,不知道熱線或者性別人權協會有沒有計畫要舉辦什麼活動或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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